审理经过
原告崔*梅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崔*梅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崔*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乔*全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书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2号
毛书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4号
苗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1号
苗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49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2号
李**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张**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谢**与郑州**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