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于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谢**于2014年7月8日以被告出具的补充答复满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