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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郑州**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于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谢**于2014年7月8日以被告出具的补充答复满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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