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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确认招标行为无效并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一案由郑州**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原告金**团首先向新郑市主要领导申请要在新郑投资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随后,新郑市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项目组,经过招商比选和多次考察,于2013年4月12日新郑市“拜祖大典”期间,新郑市王**副市长(甲方)和金**团蒋*总裁(乙方)签订了《河南省新郑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郑州日报还专门进行了报道(见2013年9月4日郑州日报第7版)。为明确关系2013年9月27日在北京举办的“郑州市环渤海地区大招商活动集中签约仪式”上,在郑州市马懿市长、市主要领导和全国人民的见证下,又作为郑州市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新郑市秦**副市长和我集团蒋*总裁再次对该“特许经营协议”签字确认。协议生效后,我集团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表立即实施项目的一系列工作,并组织专家开始环境调查、工程设计、研究、预算等工作。专家和技术人员来往于美国、北京、郑州等地,并深入到新郑市的各个乡镇、龙湖和港区实地调研、勘察、论证。对新郑垃圾的热值,成分和产量等进行了调研和实地取样,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垃圾焚烧厂厂址选址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同时按照协议要求,我们于2013年9月25日在新**商局正式注册成立了项目公司——“河南金**有限公司”。两次签约已经充分证明了新郑市政府已经将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法人和“特许经营权”通过:招商、公开竞选、公开签约和会议见证、全国媒体公示的方式许可给乙方。两次媒体公开也是对我金**团的企业实力、专业技术、综合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资金实力、信誉等全面认可。充分证明了甲乙双方所签协议的公正性、有效性。而令人遗憾的是新郑市相关政府部门在2014年5月23日突然对社会又公开发布了垃圾焚烧特许经营BOT项目法人招标公告,把已经行政许可确认我方的特定项目法人和签订特许协议并生效的“特许经营权”单方公开招标。被告的不诚信和任意行政,不但在法律上违背合同的民事效力,而且在行政法律上也构成对我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严重侵权。为维护原告作为国**公司在国际能源市场的商业形象与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经济合同的法律尊严,特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垃圾焚烧特许经营BOT项目法人”招标的行政行为,判令被告为“项目公司”河南金**有限公司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原告以行政诉讼状(补充)形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新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的行政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河南省新郑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一、被告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的行为合法有效。(一)事实依据:1、项目建设背景。曹**填埋场是我市目前唯一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成于2004年,承担着全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目前,该场已运行10年,库容量已饱和,垃圾填埋区满溢,给场区附近村庄村民的生活、农耕等带来不便。为有效解决我市生活垃圾处理难问题,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市委、市政府多次派人到外省先进地市调研,根据外出调研情况,最终确定在我市建设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作为我市改善环境、节约土地、节能环保、循环产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推进。2、上级部门指导意见。2013年12月4日,调研部门指导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筹建工作时,对垃圾处理的三种方式进行了阐述,分析利弊,介绍了垃圾焚烧处理模式和其他地市的先进做法、成功经验,并对我市如何开展垃圾焚烧项目的筹建工作提出了建议,认为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充分市场竞争,有利于选择实力强、技术优的承建单位。3、我市政府研究确定事项。在2014年上半年的一次市重大项目推进会上,听取了相关部门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第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理场建设进度情况汇报,会议决定按照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工作进度,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模式和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招标建设。4、该项目招标过程。(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4年5月23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发布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网站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新郑市政府采购网、郑州政府公开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2)投标报名情况,该项目报名期间,共有包含举报人在内的十几家公司进行了网上报名,但只有三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并领取了招标文件(举报人没有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的公司视为自动放弃竞标资格。因此,该项目有效报名为三家,符合公开招标条件。(3)开评标情况,2014年7月22日下午15:30,在我市纪委、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依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进行开标,并以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方式成立了评标专家组,在第一评标室进行封闭式评标,最终评标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国**限公司。中标结果依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新郑市政府采购网、郑州政府公开网、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网站进行公示。(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设部令第126号)第二条和第八条。二、被告进行招投标是履行框架协议的必备程序。(一)依据框架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双方约定该项目要依法进行。原告依法取得该项目特许经营权后,框架协议的其他条款才能有效履行。1、框架协议第一条: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并坚持公平、互利、对等、双赢的原则,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2、框架协议第二条:乙方依法定程序取得特许经营权后成为新郑市垃圾焚烧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商。(二)原告依规定参加招投标的活动,说明其自身知道特许经营权应依法取得,并履行了部分手续。三、《河南省新郑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原告无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的条件已无法实现,此结果非被告造成。由于原告原因,该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河南省新郑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签订的甲方(招商人)是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乙方(特许经营投资商)是金州环**限公司、北京金**限公司联合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法人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原告河南金**有限公司不是《河南省新郑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法人特许经营权框架协议》签订的乙方,与新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特许经营项目招标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河南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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