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梅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崔*梅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崔*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刘*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乔*全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书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2号
毛书安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4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0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1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4号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92号
李**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