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于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赵**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毛二栓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60号
毛二栓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9号
毛**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6号
河南金**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长山与郑州**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郑州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8号
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建筑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郑州**族区国土资源局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