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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于1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赵**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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