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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长山与郑州**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毛**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毛**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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