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毛**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原告毛**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长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长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刘*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全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二栓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60号
毛二栓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9号
毛**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56号
河南金**有限公司与新郑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郑州**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