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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张**与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审理经过

原告高*、张**诉被告郑州**族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由郑州**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8月6日原告高*、张**以与被告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领取了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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