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梅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崔*梅以收到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毛长山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竹**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郑州市**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郑州高新**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诉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裁定书
杨**荥阳市京**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王**诉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裁定书
程**诉被告荥阳**道办事处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回复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