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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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