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荥阳市京**村村民委员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8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杨*请求确认荥阳市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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