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8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杨*请求确认荥阳市京**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证明上加盖印章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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