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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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