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一案,向**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杨**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周**、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杜**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赵**一审行政裁定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段**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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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与中牟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王**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原告王*梁诉被告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张**一审行政裁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