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与冉博行政处罚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执罚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冉博所经营的新密市市区信果缘洋果行于2014年9月30日、10月7日、10月8日、10月9日、10月23日,在新密市开阳南路中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依照《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执罚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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