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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与何**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执罚字(2015)003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所经营的新密市市区何玲百货门市于2014年10月9日、10月24日,在新密市幸福路中段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依照《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执罚字(2015)003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003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00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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