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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限公司诉登封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被告登封市人民政府为嵩山按摩浴盆厂少林游乐公司(探险城)办理的登国用建字第03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7月1日,原告在立案后,发现新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该案应由郑州**民法院管辖,自愿撤回在新密市人民法院的起诉,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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