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务局与郑州神**限公司水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水罚字(2014)第5号处罚决定。2015年4月2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7日及2014年10月27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水罚字(2014)第5号处罚决定书。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可以认定2014年10月17日系有效送达日期,且申请执行人在新密水催字(2015)第1号催告书中对该送达日期予以了确认。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水务局作出的新密水罚字(2014)第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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