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密**护局与郑*鑫发(新密**限公司排污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新鑫发(新密**限公司未缴纳2014年第二季度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新密**护局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0730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