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033号处罚决定。2014年1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033号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本应于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然其向本院提出新密国土资申**(2013)72号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2013)7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03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