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建诉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确认拆除房屋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王*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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