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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等诉安阳市人民政府、安阳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牛**、牛**、牛**不服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牛清玉颁发的安房私字第018557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牛**、牛**、牛**于2009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牛**、牛**、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牛**、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牛**、牛**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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