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州市新型综合集贸市场因诉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委员会为安阳市**责任公司颁发林**(2007)第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9月11日作出的(2007)林*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林州**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扬向兵、付贵朝,安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林州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林州市新型综合集贸市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州市新型综合集贸市场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