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姬卫民,被上诉人内黄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李**,一审第三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在庭审前达成调解,上诉人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及一审第三人经过协调已达成调解协议,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