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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阳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行初字第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与安**生局对诉争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安**生局同意就李**所提有关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25元,均由安阳市卫生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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