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与安**生局对诉争问题的解决达成一致,安**生局同意就李**所提有关问题向上级部门请示,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25元,均由安阳市卫生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