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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林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云诉被告林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安阳**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安中行辖字第171号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安阳**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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