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诉被告安阳**理局、第三人马*乙、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甲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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