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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中太房地**责任公司与安阳新**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中太房地**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龙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阳市中太房地**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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