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阳**通运输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根据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政府龙**(2006)32号文件规定,地面附属物的清点补偿由马投涧乡政府负责,所以安阳**通运输局和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依法告知原告李**应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