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计生委与张某某、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殷人口相征决字(2013)第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殷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殷人口相征决字(2013)第06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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