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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原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崔**诉原阳县人民政府、堵传涛土地登记一案,上诉人堵传涛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堵传涛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崔**的委托代理人刘**、赵**律师,一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娄**、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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