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刘**因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刘**的委托代理人袁**、刘*,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