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赵*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