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理中心与河南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理中心作出新公积金限缴字(2014)第1号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通知书,以被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为由,责令其缴存公积金2466.3元。该缴存通知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通知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乡市**理中心新公积金限缴字(2014)第1号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通知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新乡市**理中心作出的新公积金限缴字(2014)第1号住房公积金限期缴存通知书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有限公司应缴存公积金2466.3元。

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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