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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新乡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在明知上诉人有关退伍的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仍然违法接收、存留上诉人的档案,该行为直接造成上诉人生活无靠等,上诉人对于该违法行为依法向法院起诉,新乡**法院应该受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未予受理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存留上诉人档案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该行为对当事人不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上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上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另,上诉人如对复员、档案接收等不服可向原复员部队、现档案接收地政府反映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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