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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纪诉被上诉人延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孟凡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孟*纪诉原审被告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孟凡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17作出(2009)新中行辖字第95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卫辉市人民法院管辖。卫**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卫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孟*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新行终字第901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原判,本案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卫**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卫行初字第57-1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孟*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卫行初字第57-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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