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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获嘉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获嘉县规划建设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获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县委、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获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获文[2010]9号)文件精神,获嘉县部分政府机构改革,原获嘉县规划建设局的职能分别由新组建的获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嘉县城乡规划局行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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