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获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