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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获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获嘉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获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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