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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延津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周成字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孟*纪诉原审被告延津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卫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维持延津县人民政府延政行处字(2009)第02号行政处理决定。上诉人孟*纪不服原审判决,以延**院2009年7月22日的证明否定了延**院执行庭2001年8月29日的证明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超越了延津县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的法定职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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