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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新乡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梅诉新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管理,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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