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邦**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2013年6月14日,原告河南邦**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邦**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邦**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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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原告李**被告鹤壁**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