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2013年6月14日,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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