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子公司与新乡**理局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子公司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被上诉人新乡**理局根据甘肃省**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房屋登记,上诉**子公司对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一致并无异议,故原告**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