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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要求被告中**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民法院受理后以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为由,报请本院审理。2014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4)焦行辖字第3号决定,决定该案由本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中**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对原告杨**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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