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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温县**中心、岳**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飞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飞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飞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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