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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与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张**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河南**民法院(2014)豫法行辖字第19号指令管辖函,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张**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春、王**,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欧**、段**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原告王**、张**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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