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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诉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诉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0年1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荆富生,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毛*、田*,第三人安才旺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2月为第三人安才旺颁发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安**不服,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圪?店**地确权发证存根。

2、安小群宅基地确权发证存根。

3、安小旺宅基地确权发证存根。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1990年我村为我调划庄*一段,但今年10月份得知被告将我的庄*给第三人在1992年12月15日颁发了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告发证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了证人古旦旦、安长有的证言,证明争议宅基上所建房子是原告建造,该宅基是原告交的使用费。

被告辩称

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其代理人当庭口头辩称:被告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并有详细的档案记载,该证合法、真实、有效,该村在1992年前后为本村1421户颁发了和第三人所持的土地证一样的证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答辩人的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庄*和被答辩人所说的规划给他的庄*,并不是同一块庄*,答辩人的庄*是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并无不当。小岩村1990年实施村镇规划时,父亲安**当时有一块老庄*,村委收回后,研究决定在村南并排划了两块宅基地,其中东段*答辩人使用,西段*被答辩人使用,当时互无异议。1992年12月15日土地管理部门给答辩人颁发了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明确载明西邻安小群,因此根本不存在政府将被答辩人的庄*划到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撤销该证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法庭应当予以驳回。政府的颁证行为没有妨碍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其他人的任何权益,村委集体也同意认可,当时也没有异议,政府的颁证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法庭应依法驳回起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提供安才旺庄基费、证费收款收据一份、圪?**村委会证明一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小**委会的材料,没有被告的材料,四邻的签字均不是当事人所签。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原告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形式要件不合法,收据上加盖的仅是私章,无村委会公章。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古旦旦只能证明在小岩村盖过房子,不能证明房子所有权人是安**的,证人安长有没有身份证明,不能证明安**交款就包括本案争议的宅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古旦旦仅证明在小岩村盖过房,没有证明是原告拿钱盖的房,村委会的证明与其他证据矛盾,我们是兑换庄*,不用交费。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被告在没有经过土地使用者申请,调查审定等程序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安才旺颁发了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被告有权为本辖区集体土地使用者颁发证书。但被告颁发证书应当是在“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经调查审定”的基础上登记造册,颁发证书。本案中,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未经“使用者申请、调查审定”等程序,程序违法;第三人所举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作出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程序合法,因此,被告作出武集建(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请求撤销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1992年12月为第三人安才旺颁发的武**(92)字第06-01127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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