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清**生委申请执行谷**、段**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据的征收数额计算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濮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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