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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诉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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