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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后凤*不服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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