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不服被告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原告张**起诉被告清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濮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后**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濮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13]228号河南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濮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