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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军营因诉禹州市花石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军营因诉禹州市花石镇人民政府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江军营上诉称,上诉人因为禹州市花石乡花南村在第八届村委换届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花石镇换届领导小组及督导小组的失职、失责、不作为行为,向花石镇政府及人大主席团进行反映,但花石镇政府没有做出处理。现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花石镇政府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认定、处理及追责。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事实与请求涉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由许**院受理本案,并依上诉人的诉请对案件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所起诉的事项涉及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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